劳务公司之间能否签订派遣协议,核心结论是:原则上不被法律允许,且存在极高合规风险。这一结论源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明确的法律规定,需从多维度深入解析。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只能向 “用工单位” 派遣劳动者,而非其他劳务派遣单位。法律严禁 “转派遣” 行为,即接受派遣的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公司之间签订派遣协议,本质上属于转派遣,直接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协议法律效力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从实务风险角度分析,此类协议会引发多重问题。一是责任主体混乱,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两家劳务公司可能互相推诿,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二是用工单位责任缺失,转派遣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与法律义务难以界定,容易出现工资拖欠、社保断缴等问题;三是行政处罚风险,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违规劳务公司处以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相关单位还需承担补缴社保、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协作需求,合规路径应规避派遣模式,可选择合法的合作方式:如业务外包,由一家劳务公司将部分服务外包给另一家,明确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派遣关系;或联合招聘,共同为用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但需确保劳动合同主体与用工管理的一致性,避免出现转派遣的实质特征。
综上,劳务公司之间签订派遣协议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行业规范发展。相关企业需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制度的核心要求,通过合法合规的合作模式实现业务协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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