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公司筹建期间,是否具有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3-0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陈某准备设立一家服装公司,找到其好友周某帮忙。陈某向周某承诺,在公司设立期间,周某负责相关筹建事务,每月报酬为5000元,公司成立后,聘周某为副总经理,每月公司为10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9月,陈某的服装公司正式对外签订劳动合同。周某表示公司应当兑现当初的承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周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起至201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相应期间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


公司筹建期间,是否具有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关于公司筹建期间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筹建期间,陈某的服装公司不用为周某支付工资与社会保险费。

新疆劳务每天与您分享最新招聘信息

合作电话:0991-3705383

稿:969810472@qq.com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