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拒绝调岗被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进入被告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被告《员工手册》第4.6条中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结构调整以及依据原告的个人表现(包括健康状况)调配原告的工作岗位,员工应服从安排。8.3.2条规定,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员工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态度、能力、业绩等随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8.4条规定,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不合格)四个等级,“一般”或“不合格”的,均属“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符合相关公司岗位要求的),将对其作辞退处理。详见《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被告《绩效管理及考核体系》中规定:“…考核结果为“C一般”的,绩效工资按照90%计算,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的,绩效公司按照50%计算,且属“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符合相关公司岗位要求的),将对其作辞退处理”。原告2015年11月、12月被考核为C档。2016年1月11日被告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且不能接受公司做出的转岗调动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公司支付陆某2016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的工资965.5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公司支付陆某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的报销费719.90元;
三、陆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然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作出约定,但同时约定被告有权根据原告的个人表现调配其工作岗位。
同时,原告2015年11月和12月考核结果均为C档,此后又拒绝调岗,故被告根据《员工手册》和法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未构成违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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