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由上海某物业公司进行直招面试,被上海某物业推向人才服务中心,于2007 年11月1日杨某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在上海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任司炉工。后上海某物业公司以2013年6月12日杨其在工作区域内饮酒,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要求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6月21日,人才服务中心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4年7月,杨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在工作期间未饮酒,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人才服务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3年6月22日~2013年7月21日工作期间工资、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各项证据认定杨某存在在工作区域饮酒的行为,人才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法驳回了杨某关于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评析
1.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于用工单位能提供哪些帮助?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认可了此前曾经存在巨大争议的“劳务派遣”;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劳务派遣”也成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整体而言,劳务派遣将在以下几方面对于用工单位提供帮助:
(1)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虽然用工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但与此同时,包括招聘、培训、发放工资在内的大量工作都可以交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用工单位可以更妤地按照岗位实际需求使用劳动力,避免在这方面的资源浪费,从而实际上产生降低成本的效果。
(2)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这些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其人事档案将由劳务派遣单位集中管理,从而降低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除此之外,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程序工作,也将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操作,帮助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精力集中在其他方面,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3)有利于实行激励机制。如果劳务派遣方式运用得好可以在用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对于用工单位自己的员工来说,劳务派遣职工的到来将对他们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从而促进他们更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表现出色的劳务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也可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他们提供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更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4)有利于合法裁减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背景下,用工单位如果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做出裁员决定,尤其是大规模裁员的决定,可能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程序以及付出较高的赔偿成本。而在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过程中,如果用工单位不需要对方提供劳动服务,可以选择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相对较低。
(5)有利于转移法律风险。与用工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单位通常具有更为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并且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更为熟悉。因此一旦未来与劳务派遣职工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可以获得来自劳务派遣单位的配合与帮助,并且依法转移部分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解决有关劳动争议。
2.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按本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因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进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进行,需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1)~(5)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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