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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大风号 时间:2019-01-0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某公司在网上发布技术人员招聘公告,要求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赵某为应聘成功,虚构大学本科学历参加应聘并通过了面试等考核。2017年7月11日,该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间至2019年7月30日,试用期2个月。2017年8月,该公司经查询发现赵某最高学历为大学专科,遂于2017年8月18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自己是通过面试等考核录用的,公司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1日,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赵某虽通过面试等考核被录用,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其不具备本科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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