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来乍到的小明在一家餐馆找到了一份帮厨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工资3000元/月,转正后3300元/月。
工作23天以后,小明突然想念老家女朋友阿花,便想辞职回老家。
餐馆老板告诉他,辞职必须得提前3天,这样也好招人顶替工作。但小明想念阿花心切,等不了这3天,未办理离职手续便一走了之。
今年5月,小明又来找工作。他想向餐馆索要当初工作23天的工资,却遭到老板这样回复:
专家点评
因此,小明在试用期期间必须提前3天通知餐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任性地一走了之,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小明在餐馆工作了23天,提供了正常劳动,餐馆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但小明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如果小明给餐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所以餐馆应当将小明的23天工资,扣减造成损失的部分,剩余的工资仍应发给小明。但扣除部分不能超过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小明当初的一走了之,致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中止状态。现在,小明应当回到餐馆,与餐馆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也应当为小明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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