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女性在各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也成为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工作,能否同时享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以下通过一起司法案例,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刘某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生育,北京市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其可领取生育津贴 26059.37 元。2022 年 2 月 23 日,刘某通过微信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产后 45 天,我可在家办公或半天到岗,假期往后顺延,此方案是否可行?” 王某回复:“不影响工作即可。”2022 年 4 月 14 日至 9 月 19 日期间,微信记录及邮件截图显示,王某多次向刘某安排工作,公司亦按月发放工资。后双方产生争议,公司主张刘某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 “重复收入”,要求其返还津贴;刘某则辩称,其返岗提供了劳动,工资系合法劳动所得,生育津贴亦为法定权益,无需返还。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
·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可简单相互替代。
·女职工提前返岗是对劳动权利的自主处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精神及公序良俗。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就 “居家办公、假期延后” 达成协商,且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支付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据此,法院驳回公司要求返还生育津贴的诉求。
项目 |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 |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规定》 | 《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性质 | 社会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 |
计发标准 |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按女职工生育前本人工资核算 |
核心功能 | 保障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社会福利属性) | 补偿劳动付出(劳动关系对价)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若低于本人工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
·原则上二者不可兼得,但用人单位自愿额外支付工资的,法律不禁止。
·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等法规旨在双重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与劳动权益,未禁止 “双薪” 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权利性质:产假是法定权利,女职工提前返岗不视为放弃休假权,其劳动报酬请求权与生育津贴权益相互独立。
·社会价值:提前返岗体现劳动贡献,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符合公平原则,亦契合社会对生育支持的文明导向。
2.本案关键认定
·刘某与公司就 “返岗方式、假期调整” 达成合意;
·返岗期间实际提供劳动,公司未安排调休;
·工资系劳动对价,与生育津贴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 “重复获利”。
·用人单位:若女职工申请提前返岗,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工作方式、假期处理及报酬标准,避免争议;
·女职工:提前返岗时可主张 “生育津贴 + 工资” 双重权益,但需保留协商记录、工作凭证等证据;
·核心原则:法律既保障生育休息权,也尊重劳动选择权,二者可通过协商实现平衡。
通过本案可见,司法实践在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时,既坚守法律底线,也兼顾公平与情理,为职场女性的 “双重权利” 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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