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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问题解析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5-07-0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01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时出具的文书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受理情形: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情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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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若存在以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

1.争议范围不符: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范围;

2.管辖权限不符: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申请期限超期: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

4.请求事项特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5.司法确认在先:调解协议已被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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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仲裁委员会完成调解协议审查的法定期限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

·一般审查期限: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结束;

·延期情形: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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