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受理情形: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情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若存在以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
1.争议范围不符: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范围;
2.管辖权限不符: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申请期限超期: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
4.请求事项特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5.司法确认在先:调解协议已被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
·一般审查期限: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结束;
·延期情形: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 日。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