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货车司机张某受雇于实际车主李某,驾驶一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从事长途运输。同年 7 月,张某在运输途中因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以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李某则以 “车辆已挂靠公司” 为由推诿,张某家属遂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李某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以物流公司名义办理营运手续并对外经营,张某作为李某聘用的司机,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受伤,符合 “挂靠情形下工伤责任由被挂靠单位承担” 的法定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即便张某未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其工作内容属于物流公司名义下的经营活动,且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物流公司即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限制,旨在通过强化被挂靠单位的管理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类似案例中,被挂靠单位常以 “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放工资” 为由抗辩。例如,河南某运输公司曾以 “挂靠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 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明确指出:挂靠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最终,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判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等共计 86 万元。
此外,若挂靠人已先行赔付,被挂靠单位是否仍需承担责任?山东某案例显示,若挂靠人赔偿已覆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挂靠单位可免除重复支付义务,但需在判决中明确其追偿权。这一裁判逻辑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避免了 “双重赔偿” 的道德风险。
车辆挂靠在物流行业普遍存在,但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1.被挂靠单位的替代责任:即便未直接参与经营,被挂靠单位仍需为挂靠车辆的工伤事故买单。例如,重庆某法院在审理牵引车与挂车分属不同挂靠单位的案件时,判决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理由是 “两车结合使用不可分割”。
2.工伤保险的强制参保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被挂靠单位若未参保,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可能导致巨额赔偿压力。
3.内部追偿的局限性: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虽可向挂靠人追偿,但实际操作中常因挂靠人经济能力不足而难以执行。
对企业而言,规范挂靠管理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签订合规协议:明确约定挂靠人的安全管理义务及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其为聘用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
·建立用工审核机制:定期核查挂靠车辆驾驶员的资质,避免因 “违法转包” 被认定为用工主体。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通过 “项目参保” 等灵活方式,将挂靠司机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对劳动者而言,需留存工作证、运输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事故,可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权益。
车辆挂靠中的工伤责任认定,本质是平衡企业经营便利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命题。司法实践通过 “被挂靠单位担责” 规则,倒逼企业规范管理,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兜底保障。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合规经营才是规避风险的长效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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