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W公司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条件招聘质量经理,胡某提交篡改的本科学历证明入职,月薪25000元。录用通知书明确“虚假信息将致录用无效”,胡某签字确认。2023年5月,公司查实胡某实际为大专学历,工作经历亦有造假,遂在征询工会后,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胡某以“能力胜任岗位”为由诉请赔偿金,终被法院驳回。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虚假学历能否成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反方认为,学历与胜任力无必然关联,且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正方则主张,此举违背诚信原则,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法院裁判指出,质量经理岗的本科学历要求与岗位职责直接相关,属“劳动合同核心关联信息”。胡某故意篡改材料,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欺诈情形。同时,公司在招聘、录用及解除环节均履行了法定程序,解除行为合法。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需满足三要件:一是学历要求与岗位关联合理;二是劳动者存在主观欺诈;三是解除程序合规。这为双方提供了明确指引:企业应明确招聘条件、核查信息并完善制度;劳动者需恪守诚信,切勿抱有“能力达标即可造假”的侥幸。
劳动关系以信任为基,虚假学历既违道德更触法律。唯有双方坚守诚信与规范,方能构建稳定和谐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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