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张某入职湖南某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工作,未签劳动合同且未被纳入团体工伤险名单。当月他被水钻机搅伤,公司支付医疗费后,双方于 2023 年 1 月签订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 2.7 万元,张某不得再追责。
2023 年 2 月,张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11 月鉴定为十级伤残,法定待遇达 15.7 万余元。他申请仲裁获支持 13 万余元,公司起诉后,法院认定协议签订于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前,张某对赔偿标准缺乏认知,2.7 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判决协议无效,公司需支付 13 万余元。
反观江苏施某案,他上班途中受伤后与公司签订 4 万元和解协议,后鉴定为十级伤残(法定待遇约 6.8 万元),因协议经中间人协商,赔偿额达法定标准近 60%,且无证据显示公司胁迫,法院驳回其撤销协议的请求。
法官释法: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协议效力需看两点:一是签订时机,若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前签订,劳动者易因信息不对称受损;二是金额差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可认定显失公平。如《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规定,此类协议可认定无效。
提醒:工伤后应先做认定和鉴定,明确法定待遇后再协商,避免因急迫心理签订不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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