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能适应外地生活,签了随迁协议才发现实在顾不了家。” 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张先生最近陷入两难 —— 公司要搬去苏州,他签字同意后又反悔,想知道能否要到赔偿。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法律规定与协议效力的双重考量中。

去年 3 月,张先生所在公司因业务扩张决定跨省搬迁,向员工出具《随迁通知书》,承诺提供通勤补贴和住宿过渡。工作 5 年的张先生当场签署随迁协议,但回家与家人商议后,因孩子上学问题决定放弃。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争议焦点集中在 “签了随迁协议后反悔,能否主张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搬迁属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但需满足 “协商不成” 才需补偿。而张先生已签字确认随迁,视为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合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审理后明确:随迁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变更,员工自愿签署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不符合 “协商不成” 的补偿前提。最终裁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这一案例印证了实务裁判原则:若员工已同意随迁后反悔,企业无需赔偿。律师提示,员工签署随迁协议前应充分评估通勤、家庭等影响,确需反悔可尝试与企业协商,但法律层面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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