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4-0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例简述

陈某与无锡一家产、销、研一体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8年8月起至2013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陈某负责QC(品质检验员)工作,月工资1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对陈某的工作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10年1月,公司仓库缺少管理人员,调派陈某到仓库工作。陈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品质检验员工作,自己工作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仓库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做出相应决定:以陈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案例解析

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是不合法的。在《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

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


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声明:发布图文,来源于网络,为了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及时联系。

新疆劳务每天与您分享最新招聘信息

合作电话:0991-3705383

稿:969810472@qq.com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